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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關於OT鐘隔月補</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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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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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關於OT鐘隔月補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1. 月薪制並不代表薪金完全不可扣減，有些情況下是可扣的，如果僱主叫你早走導致工作時數減少，僱主可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In case最後有欠鐘)<br />
2. 從你的描述中無看到有關非法扣除工資的事件，至於隔月補鐘是否有問題要視乎你合約內容，單從法律上來看是無問題的<br />
3. 你提及合約中有補薪協議，當中有否詳述規定?例如補薪結算時間是否必定為每月一次? <br />
4. 你指的Time off是指補鐘，應該和休息日分開去看，僱主會在補鐘後扣減你的休息日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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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0197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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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4 Jun 2026 08:49:35 +0000</pubDate>
<dc:creator>Dav</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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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關於OT鐘隔月補</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1.僱傭合約基礎<br />
合約性質： 全職、月薪制僱員。</p>
<p>合約核心條款：</p>
<p>僱主保證每月提供  208 小時 的基本工作時數。</p>
<p>超時工作（OT）之補償形式，合約明文規定為 補薪或Time-off（補鐘）。</p>
<p>2.歷史客觀事實<br />
5月份（已屆滿之工資期）： 本人實際總工時為 214 小時。即在滿足合約保證的 208 小時之外，實質超時工作了 6 小時。</p>
<p>截數與現狀： 5 月份考勤已於 5 月 31 日正式截止並上報總部。這 6 小時超時工作已成為既定勞務歷史事實。</p>
<p>3. 現時爭議點（前線管理層提出的方案）<br />
踏入 6 月份（全新工資期），前線經理以「門市生意淡靜、營運調整」為由，口頭指令本人在 6 月份的某些工作天「臨時提早收工」（例如早走 2 小時）。</p>
<p>經理主張：將這些 6 月份提早收工的碎片化小時，單方面強制定義為「Time-off」，用作對沖及扣減本人 5 月份那 6 小時的超時工作儲備。</p>
<p>🎯 我想請教的四個核心法律問題：<br />
問題一：關於「保證工時」的免除責任<br />
「既然合約保證每月 208 小時，在 6 月份，經理因為營運原因主動指令我提早收工，這在法律上是否屬於『僱主主動免除僱員當日部分勞務責任』？在月薪制保障下，僱主是否本來就無權因其自身的營運決定而扣減我 6 月份的基本底薪？」</p>
<p>問題二：關於「非法扣除工資」之定性（《僱傭條例》第32條）<br />
「超時工作薪酬根據《僱傭條例》第 2 條屬於『工資』一部分。如果基本底薪本來就不能扣，而僱主現在拿我 5 月份已賺取的 6 小時 OT 資產，去填補 6 月份因主動叫我早走而產生的工時缺口，導致我兩個月總和多返了 6 小時，但總薪酬和額外整天假期完全沒有增加。這在實質法理上，是否已構成《僱傭條例》第 32 條的『非法扣除工資』？」</p>
<p>問題三：關於「拖欠工資」之定性（《僱傭條例》第23條）<br />
「5 月份的 OT 作為工資一部分，法定最後清結期限為 6 月 7 日（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如果公司直至 6 月 7 日，既沒有在薪金單折現，亦未能在 HR 官方系統內撥入正式的法定有薪假期（TOIL Day）儲備，而是企圖拖延至 6 月底透過日常口頭叫我早走來私下抹平，這是否已構成刑事罪行的『未有準時支付工資』（拖薪）？」</p>
<p>問題四：關於「Time-off」的法定形式<br />
「根據《僱傭條例》第 17、18 條對休息日/假期的定義（不少於 24 小時），合約上寫的 Time-off，在勞工處的實務判例中，是否允許僱主以當天臨時指令『提早收工 1 至 2 小時』這種碎片化的形式來實施？還是必須以完整、可預期的假（如半天或一天）且在不損害當月基本工時底線的前提下發放，才算履行合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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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0197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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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4 Jun 2026 07:03:43 +0000</pubDate>
<dc:creator>問題人</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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