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channel>
<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中斷連續性合約</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anguage>zh_TW</language>
<item>
<title>中斷連續性合約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謝謝之前的回覆!!</p>
<p>我還想問，因為本人整親腳，要做一個小手術，需要放取七天病假 (11月24日至11月30日)。當我向公司表明身體狀況，公司人事部要求本人放取無薪病假，他們說因為本人新的合約跟之前合約已斷7天，即由11月8日起再獲重新聘用，雖然本人曾經連續與公司續約3年之久，但根據現行勞工法例，如由11月8日起計算，首年每一個月可享有兩日病假，因為本人開工還不足一個月，所以本人不會享有任何病假津貼。</p>
<p>事實上，正如之前所說，本人新合約的崗位和職責跟之前三份沒有分別，而且是公司要求本人先停七日才獲續新約，1) 我想問我之前三年累積的病假是否正如公司所說已不再累積享有? 2) 那我今次的病假是否正如公司人事部所說是應該無薪而不是4/5工資??</p>
<p>感激回覆!!</p>
</blockquote><p>閣下在簽新合約時，必須了解合約上年資的內容，年資是否繼續。而公司要求閣下停7天再簽合約，是有可能影響閣下的連續性合約，如連續性合約被終斷，年資即可能要重新開始計算。因此閣下的合約內容是十分重要的，如合約內訂明年資是繼續，即閣下之前累積的病是保留了，但如果合約沒有訂明，便會出現爭議了。</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293</link>
<guid>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293</guid>
<pubDate>Tue, 11 Nov 2014 02:26:40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item>
<item>
<title>中斷連續性合約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謝謝之前的回覆!!</p>
<p>我還想問，因為本人整親腳，要做一個小手術，需要放取七天病假 (11月24日至11月30日)。當我向公司表明身體狀況，公司人事部要求本人放取無薪病假，他們說因為本人新的合約跟之前合約已斷7天，即由11月8日起再獲重新聘用，雖然本人曾經連續與公司續約3年之久，但根據現行勞工法例，如由11月8日起計算，首年每一個月可享有兩日病假，因為本人開工還不足一個月，所以本人不會享有任何病假津貼。</p>
<p>事實上，正如之前所說，本人新合約的崗位和職責跟之前三份沒有分別，而且是公司要求本人先停七日才獲續新約，1) 我想問我之前三年累積的病假是否正如公司所說已不再累積享有? 2) 那我今次的病假是否正如公司人事部所說是應該無薪而不是4/5工資??</p>
<p>感激回覆!!</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287</link>
<guid>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287</guid>
<pubDate>Mon, 10 Nov 2014 12:11:57 +0000</pubDate>
<dc:creator>文仔</dc:creator>
</item>
<item>
<title>中斷連續性合約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多謝閣下的查詢，簽署新合約時，公司先要求停工7天後當作重新聘用。僱傭合約是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只要不違反法例的規定，如有終止或減少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就上述而言，其中一些部份，可參考僱傭條例32C； (1) 如僱主在有關日期前的7天開始之時或之前，已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要約以新合約再次聘用該僱員，而─(a) 該經續訂或新訂合約(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條文，將與在緊接該僱員遭解僱前的有效合約的相應條文無異；及(b) 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將會於有關日期或有關日期前生效，則該僱員如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該僱員無權根據本部得到補救。(2) 如僱主在有關日期前的7天開始之時或之前，已以書面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要約以新合約再次聘用他，而按照要約所指明詳情，續訂的合約或新訂合約(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條文，將會與在緊接該僱員遭解僱前的有效合約的相應條文完全不同或有部分不同，但─(a) 該項要約對該僱員而言構成適合僱傭的要約；(b) 該項要約對該僱員而言構成並不遜於較前的僱傭要約；及 (c) 續約或再次聘用將會於有關日期或有關日期前生效，則該僱員如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該僱員即無權根據本部得到補救。<br />
一些老板搞盡腦汁為減少營運開支，並削減了員工福利。僱員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閣下的憂慮可向僱主提出問題。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280</link>
<guid>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280</guid>
<pubDate>Sat, 08 Nov 2014 11:48:50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item>
<item>
<title>中斷連續性合約</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本人跟公司每年簽訂一年制合約，第一份合約由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第二份合約則由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第三份合約由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p>
<p>至今年起，公司改變了制度，在簽合約時，公司先要求本人停工七天，以中斷僱傭關係，再復工，當作重新聘用本人。而新合約則由<strong>2014年11月8日</strong>開始至2015年11月30日終結。那麼一切之前連續性合約下的福利如：病假等要重新累積計算，之前累積了的3年年資亦不獲計算。<br />
<strong><br />
事實上，本人復工後的工作職位和職責亦跟之前的沒有任何改變。</strong></p>
<p>那麼公司這樣做，有否違反勞工法例? 我與公司的連續性合約關係會否因此被中斷。若這種僱傭關係持續5年以上，本人會否可以獲得長期服務金。</p>
<p>謝謝幫忙!!</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278</link>
<guid>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1278</guid>
<pubDate>Fri, 07 Nov 2014 14:17:44 +0000</pubDate>
<dc:creator>文仔</dc:creator>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