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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有薪病假 - 見工時口頭表示有, 但到實際要放時僱主表示沒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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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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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有薪病假 - 見工時口頭表示有, 但到實際要放時僱主表示沒有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多謝閣下的查詢，以閣下的情況，公司是沒有依據僱傭條例之疾病津貼規定，疾病津貼及有薪年假是兩個項目內容，明顯違反勞工法例。因此我們建議閣下向人事部查詢及澄清，是否違反法例原意。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僱主不能視法例為無物。</p>
<p>*** 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3.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p>
<p>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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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Jul 2015 07:36:57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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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有薪病假 - 見工時口頭表示有, 但到實際要放時僱主表示沒有</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本人於見工時, 同時跟僱主及人事部職員傾談, 當時人事部表示公司有有新病假可以領取, 每個月兩天.<br />
然而, 本人因需要到醫院定期覆診, 因此提早向僱主表示需領取一天病假, 僱主表示公司政策一向都沒有有薪病的, 我曾向僱主表示見工時有提及過, 但僱主表示他不知道, 並指由於他不懂廣東話, 並稱如果當時知道人事部職員這樣提出, 他會糾正, 的確當時人事部是以廣東話向我提及的.<br />
僱主其後問及有沒有書面證明, 例如合約是否有列明有有薪病假, 本人查看合約, 發現合約原來沒有提及過任何關於病假的資料.</p>
<p>因此, 僱主表示不會給予有薪病假, 並著我以年假代替.</p>
<p>本人認為十分不合理, 但請問僱主是否有權這樣做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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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367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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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6 Jul 2015 02:22:40 +0000</pubDate>
<dc:creator>Ms C</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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