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channel>
<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通知期內被公司協議提早離職</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anguage>zh_TW</language>
<item>
<title>通知期內被公司協議提早離職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多謝閣下的查詢，向公司遞信辭職按通知期離職，期間公司就離職事情，向閣下表示可提前離職，雙方並同意即日離職及不追討通知期的餘下日子(或補償金額)。而事後對協議內容，感覺到利益似乎有損害。想了解多些勞工法例，現回應如下：<br />
問題1. 協議是雙方釐訂的事情，閣下如同意執行協議後發覺有不妥，回頭了解合理和合法的問題，是應該的，雙方<br />
      可有權各自表述的。因此，閣下要向公司說明履行合約條款的重要性，需完成通知期日子或代通知金計算至<br />
      通知期的最後一天。<br />
問題2. 公司向閣下協議下提早離職，算是協議離職。追討補償金問題可參考問題1的下半段。<br />
問題3. 協議簽署後覺得不合理及有爭議，應回到履行合約完成通知期的事情，而公司不給予理會，不作出協調，可<br />
      向勞工處查詢及調停(或聯絡本會幹事進一步了解情況)，最後或將轉往法院尋求推翻協議的裁判。<br />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4076</link>
<guid>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4076</guid>
<pubDate>Mon, 04 Jan 2016 11:28:52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item>
<item>
<title>通知期內被公司協議提早離職</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你好，本人於12月1號遞交辭職信通知公司辭職，通知期為一個月，即最後工作天是12月31日，但公司於12月10號與我協議不追討代通知金情況下即日離開，雖然我同意公司協議亦已簽署公司更改的協議，但我後來發覺好有問題，所以詢問一下勞工法例</p>
<p>問題1. 公司無故地更改協議，此做法合理及合法嗎?<br />
問題2. 公司協議下即日離職等同被公司解僱嗎? 如被公司無理解僱，是否可討回補償金額?<br />
問題3. 我當時同意及已簽署合約，但是公司不合理的話，我如何可推翻此協議?</p>
<p>求解答</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4074</link>
<guid>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4074</guid>
<pubDate>Mon, 04 Jan 2016 02:54:25 +0000</pubDate>
<dc:creator>Chau</dc:creator>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