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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離職薪金計算 (縮短通知期)</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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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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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離職薪金計算 (縮短通知期)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另外，請補充以下資料：<br />
1. 請明確指出最終離職日是那一天(16/3? 18/3? 19/3?)，答案會影響工資計算；同時告知每月薪酬是多少(可作假設)?<br />
2. 請告知週六、日是否需要上班，無須上班的話請告知是否有薪，因為法例規定休息日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br />
3. 請釐清有薪假期是什麼假，如是有薪年假則請告知合約規定第一年的年假日數，法例規定受僱滿第一年的有薪年假日數是7天。<br />
4. 請告知入職日期，以便計算按比例年假日數及其薪酬。</p>
<p>由於資料不清晰，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2018年2月26日正式遞交辭職信，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一個月，即最後工作日應為2018年3月25日，但 閣下要求提早至2018年3月18日為最後工作日(離職日)。<br />
這裏再假設週六公司規定無須上班日、週日法例規定的休息日均屬有薪，此情況則僱主需支付3月1日至18日的工資予僱員。但按法例， 閣下亦需賠償3月19日至25日的7天代通知金(工資)予僱主。</p>
<p>《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如年假薪酬、代通知金)，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p>
<p>至於其他問題則要待 閣下補充上文第一段資料後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br />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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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489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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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2 Mar 2018 13:41:30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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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離職薪金計算 (縮短通知期)</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想請教我公司要一個月通知離職<br />
工資類別為固定月薪 <br />
已工作5個月及過了試用期</p>
<p>若於26/2/18 交離職信,希望19/3/18 生效,即16/3/18 為最後一個工作天,按比例計償有六天有薪假期。<br />
想問計算本月薪金時只計15工作天還是應包括星期六日?</p>
<p>我以為計法是用平衡每天薪金再剩21天(26/2/18-18/3/18)加六天假金額再減7天提早離職罰款。但不肯定</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488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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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2 Mar 2018 02:02:39 +0000</pubDate>
<dc:creator>求救</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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