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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僱主要求僱員於休息日上班</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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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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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僱主要求僱員於休息日上班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謝謝查詢，根據《傭傭條例》，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法例詳文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p>
<p>法例規定，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僱主是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內，另定休息日予僱員。</p>
<p>在 閣下提供的資料中，指出假若休息日遇會議出席屬“加班”性質，有補鐘或補水，加班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的。假如休息日加班屬僱主單方面決定，則可能涉屬強迫性質，是有違法例，僱主亦不可以以此理由對僱員作缺勤的懲罰。因為，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p>
<p>不過， 閣下亦指出入職時公司是有告知“休息日遇會議”需加班，當時如 閣下同意，亦屬合約一部份，因為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這裏需 閣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能準確回答問題。</p>
<p>估計休息日遇會議應不會常常發生吧! 我們建議 閣下假若當日有事未能出席會議，可告知僱主未能出席的理由。當然， 閣下如要以『休息日強逼工作』作為即時終止僱傭合約，未必能成立。因終止合約法例亦有所規定的，雙方都要遵守，如通知期或代通知金。</p>
<p>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 邱先生/儲先生/陳小姐聯絡。<br />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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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510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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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1 May 2018 03:15:13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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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僱主要求僱員於休息日上班</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公司每月都有兩次例行會議，因公司是輪班制，若僱員於開會當天屬休息日，僱主要求僱員必須出席會議，會當作加班，請問這情況有否違反休息日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br />
僱員是否有權拒絕於休息日回公司開會？<br />
另外，開會日當天會議於早上十時正開始。更表當天顯示某僱員上班時間為中午12時，僱員亦必須提早兩小時上班，會當作加班。<br />
雖然於休息日開會或提早上班開會都會補鐘或補水，但是是強制性規定，是非自願性，僱員不得拒絕，否則當作缺勤</p>
<p>公司制定了這些規定，但合約上沒有列明，及在簽約後才告知，有沒有問題？<br />
僱員可否以僱主剝削或減少僱員權益，或其他理由提出即時終止合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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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501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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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Apr 2018 01:25:47 +0000</pubDate>
<dc:creator>Ysts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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