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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離職通知期疑問</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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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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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離職通知期疑問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多謝  閣下的查詢。<br />
 <br />
問題1.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中字眼是『不少於』。假設 貴公司與僱員的合約規定通知期是一個月，而該辭職員工給予的通知期比合約為多是可以的，因他並無違反合約核心：一個月的通知期。假若公司要求該員工提早離職，8月18日為最後工作日，則公司需要支付8月19至23日的代通知金予僱員。<br />
當然，公司可以採取解僱行為，給予僱員一個月的通知期，但此舉公司可能需要承擔遺散費/長服金、按比例年終酬金(如適用)等責任。<br />
 <br />
問題2. 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即公司是可以與員工商討年假放取的安排。當然，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br />
 <br />
問題2a. 《僱傭條例》雖規定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訂的通知期內，但雙方達成協議除外。即 閣下提及的問題，可按雙方達成的協議處理，這方面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當然，該僱員給予的通知期日數亦較合約規定的為多，原則上僱主是不能夠就此要求延長通知期作為補償。</p>
<p>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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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557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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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04 Aug 2018 07:47:46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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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離職通知期疑問</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你好!<br />
員工合約著明離職通知期為一個月，現在有員工於7月18日遞交辭職信，信上著明最後上班日為8月23日，離職生效日為8月24日，有超過一個月通知期。那麼<br />
1) 公司可否不同意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而要求員工於8月18日離職？<br />
2) 假設公司接納了員工多於一個月的通知並以8月23日為最後上班日，如員工於通知期間要求請兩日有薪年假，公司是否可酎情批准？還是根據勞工條例不能容許員工請假？<br />
2a) 如公司批准了員工請假，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延長通知期作為補償？抑或是只要通知期扣減員工請假後仍然足一個月，公司就不能夠要求員工延長通知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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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551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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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1 Jul 2018 08:37: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C</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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