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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遲到扣薪及工時問題</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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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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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遲到扣薪及工時問題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香港沒有標準工時制度，加班費機制也沒有，但扣除人工本來是不公平的。太多人已經散播了按雇傭條例可扣除遲到的部分，實際上嚴重的錯誤！遲到扣薪是違法的。有個重要的判例已經存在。麥永富告匯進髮舍的判例（HCLA 42/2000)。法院認定了遲到的部分不算可扣除的薪金！不要那些網民散播可扣除遲到時間薪金的詭辯！超危險了⚠️ 工人階級需要自己保護自己，黃色機構都不會正確地為工人階級發聲。判例是唯一具權威的雇傭條例的解釋。工人不能只看条例的字面，劳工處只會重讀條例字面而已，受害工人也要知道判例。</p>
<p>麥永富 訴 滙進髮舍 [2000] HKCFI 1655; HCLA 42 /2000 (12 September 2000)</p>
<p>HCLA000042/2000</p>
<p>HCLA 42 /2000</p>
<p>香港特別行政區</p>
<p>高等法院</p>
<p>原訟法庭</p>
<p>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42號</p>
<p>（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11255號）</p>
<p>____________</p>
<p>有關 <br />
麥永富 申索人（上訴人）<br />
訴 <br />
滙進髮舍 被告人（答辯人）<br />
_____________</p>
<p>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芬齡</p>
<p>上訴日期：2000年9月12日</p>
<p>判決日期： 2000年9月12日</p>
<p>_________________</p>
<p>判 案 書</p>
<p>_________________</p>
<p>1. 上訴人就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本年4月28日判定其敗訴的裁定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許可在本年6月22日經本庭發給。</p>
<p>2. 上訴人在去年8月27日至10月13日受僱為答辯人（滙進髮舍）的髮型師。雙方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合約，但曾在口頭上就僱用條件達成協議。答辯人以上訴人工作表現散漫，經常遲到、缺勤為由，在給予上訴人7天口頭通知下，中止彼此間的僱傭關係。</p>
<p>3. 上訴人在去年12月16日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向答辯人追討：（1）24天薪金代通知餘額共6,194元；和（2）欠薪共2,681元。答辯人抗辯申索的理由分別為：（1）上訴人是在3個月試用期內被解僱，故通知期應是7天而非1個月；（2）該2,681元是因上訴人遲到而扣除的，故無欠薪。經審訊後，審裁官裁定上訴人兩項申索均告失敗，故將其申索撤銷，就堂費方面則不作任何命令。</p>
<p>4. 上訴人審訊時指，他首3個月的底薪是採用8,000元包薪。也就是說，倘他的收入不足8,000元，答辯人將負責支付不足之數。又若他的收入超過8,000元，則所超的數額，他可得40% 的分帳，餘下的60%歸答辯人。他又表示並沒有與答辯人就試用期或解約通知期的問題達成協議。上訴人又指他所追討的2,681元欠薪是被答辯人無故扣除的。</p>
<p>5. 答辯人兩名合伙人謝錦榮和陳志偉作供時均指曾告訴上訴人有3個月試用期，而在試用期內，雙方可在給予7天通知的情況下中止合約。他們又稱雙方曾協議上訴人作為員工必須準時上班，遲到超過10分鐘，則每5分鐘扣2元薪金。又如上訴人在早上10:30時後才上班，則作缺勤半天論，答辯人會扣減半天薪金。如有在週六、日或公眾假期無故缺勤，則會被扣除兩天薪金。上訴人所追討的2,681元薪金便是按此原則下被扣除的。兩名股東更稱遲到扣薪乃公司規則，而扣得的款項則作員工聯誼、大食會等活動之用。</p>
<p>6. 審裁官經聆畢証人証言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証言。審裁官在接納答辯人方面的証供的情況下，裁斷雙方曾協議試用期3個月，期間雙方只須給予對方7天通知便可解約，因而裁定上訴人的首項申索敗訴。審裁官又裁斷上訴人確有上班遲到的情況，因此答辯人按公司規則扣薪，故此裁定次項申索亦告敗訴。</p>
<p>7. 就24天代通知金餘額的首項申索，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雙方並沒有關於試用期、解約通知期方面的協議。如前文所述，審裁官是經聆畢証人証言後，認定上訴人証言不可信，答辯人的証人証言可信，因此接納答辯人的說法，裁斷雙方曾協議試用期3個月、通知期7天。這些是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人無權就此提出上訴。 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就首項申索所提出的上訴。</p>
<p>8. 上訴人次項上訴理由指審裁官未有就他超時工作補薪問題 進行調查、研訊。然而，上訴人的申索從未有提及追討超時補薪，審裁官不就此進行調查或作出裁決，乃是恰當無誤。再者，如上訴人明言，他並沒有任何記錄以準確計算超時工作的時間和金額，因此亦不具申索的基礎。</p>
<p>9. 上訴人第三項上訴理由指答辯人呈堂的工作記錄咭（証物D3）不具其簽名，且記錄不全，“理應”不是他的工作記錄咭。上訴人這些論點在審訊時經已提出，但最終審裁官經衡量案情後，接納此証物為有關上訴人的工作記錄咭。這亦是屬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人不可就此提出上訴。</p>
<p>10. 上訴人第四項上訴理由是涉及欠薪部份的次項申索。上訴人指他並非如答辯人所指般經常嚴重遲到。他又指答辯人扣薪的做法是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有關上訴人是否有遲到的情況，這因是事實方面的論點，故不構成可供接納的上訴理由。然而，有關答辯人是否可以按其公司規則因上訴人遲到而扣薪，則是一項法律論點。</p>
<p>11.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2條規定：除卻該條文所列明的情況外，僱主不得從工資或應付予僱員的款項中扣除任何款項。第32（2）條所列明可扣除工資的情況並不包括僱員遲到的情況。因此，僱主是不得以僱員上班遲到而扣減工資。 答辯人指上訴人是明白這些公司規則後才接受聘請，但即使僱員同意，僱主也不得以遲到為由扣薪。《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傭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答辯人指所扣的款項是用作同工聯誼褔利之用，這點亦不能構成僱主以僱員遲到扣薪的憑籍，因法例不賦予僱主因僱員遲到而扣減工資的權利。</p>
<p>12. 基於第4項上訴理由，本席接納上訴人就其次項申索所提出的上訴，並判定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2,681元之欠薪。本席同時按上訴人的申請， 頒令答辯人支付上訴人400元的部份上訴訟費。400 元的數額乃是經考慮上訴人須請假到庭而他現時工資是8,500 元，和上訴人往返法院的交通費用，以及上訴人的上訴僅部份得值。至於審裁官不就原審堂費頒令的裁決，本席予以維持，原因是上訴人的部份申索並不成功。</p>
<p>（朱芬齡）<br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br />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p>
<p>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謝錦榮先生代表出庭。</p>
<p><a href="http://www.hklii.org/cgi-bin/sinodisp/chi/hk/cases/hkcfi/2000/1655.html?stem=&amp;synonyms=&amp;query=HCLA%2042/2000">http://www.hklii.org/cgi-bin/sinodisp/chi/hk/cases/hkcfi/2000/1655.html?stem=&amp;synonyms=&amp;query=HCLA%2042/2000</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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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Dec 2018 05:21:48 +0000</pubDate>
<dc:creator>中西良太</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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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遲到扣薪及工時問題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公司話佢哋計算如下:</p>
<p>遲到首 15分鐘 - 不扣薪;<br />
遲到 15-45 分鐘 - 扣半小時;<br />
遲到 45-60分鐘 - 扣一小時</p>
<p>佢哋話, 有時計多, 有時計少, 好公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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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563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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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Aug 2018 09:25:02 +0000</pubDate>
<dc:creator>大愚</dc:creator>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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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遲到扣薪及工時問題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多謝   閣下查詢。</p>
<p>按《僱傭條例》規定，「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多扣缺勤以外工資既不合理亦不合法。</p>
<p>結合閣下提供資訊，僱主只能扣除遲到18分鐘的相應工資，而非扣除額外工資。當然，僱主有權選擇按法例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相應工資，或者運用酌情權順延收工時間而當天不予扣薪，但最終執行及決定權在僱主。</p>
<p>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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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563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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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Aug 2018 03:33:23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item>
<item>
<title>遲到扣薪及工時問題</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公司訂下守則, <br />
如員工遲到 15分鐘或以上, <br />
則會扣薪半小時. 同時亦需於當天遲放工補回有關時數...<br />
即, 如我原本返 0800-1800, 但遲到 0818 才返到公司, <br />
公司會扣我半小時人工, 同時, 我當日要 1818才能放工...<br />
這豈不是雙重懲罰?<br />
這樣合理合法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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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558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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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6 Aug 2018 02:11:24 +0000</pubDate>
<dc:creator>大愚</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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