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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離職一個月通知放大假時可否開始新工</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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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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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離職一個月通知放大假時可否開始新工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謝謝查詢：<br />
根據《僱傭條例》，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通知期內#，但如果僱傭雙方同意， 閣下是可以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即2019年2月28日為僱員最後工作日，而僱主則支付工資至3月10日。<br />
 <br />
所以，首要是 閣下舊公司同意你在通知期放取年假，並且不需要你補回通知期日數。當然， 閣下亦可支付3月1日至3月10日這期間的10天代通知金給舊公司離職，基於舊公司尚欠10天有薪年假薪酬予 閣下*，兩者屬互相抵銷。<br />
 <br />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br />
#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br />
 <br />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br />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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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660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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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Feb 2019 08:30:34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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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離職一個月通知放大假時可否開始新工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p>
<p>在離職通知期內放有薪年假，是否需要補回通知期？</p>
<p>其實是需要的。根據法例，離職通知期開始後，除了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外，僱員必須如常上班，僱主 有權不讓僱員請假，並可以「通知期不足」為由，要求僱員補償代通知金或延長通知期（補代通知金 是不用對方同意，而延長通知期則須雙方同意）。</p>
<p>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p>
<p>舉例說，如果僱員想提早10 天離職，就須補償10 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僱主；相反若僱主欠僱員10 天假期，亦須補償10 天假日補償金給僱員。由於以上兩項數目可互相抵觸，故出現假期可以代替通知 期的錯覺。而事實上，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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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657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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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1 Feb 2019 05:25:13 +0000</pubDate>
<dc:creator>hr small potato</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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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離職一個月通知放大假時可否開始新工</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你好，我於新公司由3月1日開始合約。舊公司的合約列明要1個月通知，我還有10日有薪大假未放。<br />
請問我可否於舊公司工作至2月28日，之後於3月1開始放舊公司的10日大假，同時3月1日開始返新工？如果雙方公司都同意，有否違反任何勞工法例？謝謝。</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656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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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1 Feb 2019 23:35:11 +0000</pubDate>
<dc:creator>Kk</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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