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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法定假期一問</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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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定假期一問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如你在2016年8月中至18年9月尾在公司任職期間符合「每星期工作１８小時」，即屬連續性合約(不論月薪/日薪/時薪/件薪……)，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請告知我們 閣下每週工時，方能準確解答。</p>
<p>至於法定假日(勞工假)，按法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根據 閣下提及僱主有給予有薪年假，進而推論 閣下工作滿三個月後應可享法定假日薪酬*，故你可向僱主追討2016年11月中至18年9月尾的法定假日薪金。<br />
而根據時效條例， 閣下可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六年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簡單來講可追討近六年內所欠薪金。<br />
*假設符合連續性合約</p>
<p>由於法例容許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但需於假日前或後60天內另定假日予僱員。當然， 閣下假期權益有否受損，可計一計算，例子：按法例一年有52天休息日，12天法定假日，受僱滿12個月後(第一年)可享年假7天，即71天。</p>
<p>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br />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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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691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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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5 Mar 2019 09:23:12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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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定假期一問</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本人2016年8月中至18年9月尾在公司任職, 每天日薪計, 一直每月有供強績金, 公司有給我2次年假每次7天, 但呢2年內公司是沒有給我每年12天的法定勞工假, 有次我追問老闆法假的事佢沒有回應我, 之後18年10月就要我簽長工, 將我日薪×25天計算(每月5天假)直到現在。聽同事講簽左長工第5天假便是法假了, 是嗎? 可以嗎? <br />
現在請教下大家, 我19年3月离職了, 我是否可追討之前16年8月至18年9月的法定假期? 18年10开始至今簽長工的第5天假可對充法假嗎? 我想清楚才向公司討回, 如公司不補償假期我可怎樣做? 請大家幫幫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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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681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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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8 Mar 2019 18:1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Henr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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