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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關於臨時改動離職日、退還薪金以及年期事宜</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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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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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關於臨時改動離職日、退還薪金以及年期事宜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多謝  閣下查詢。</p>
<p>1.  按《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4)款：<br />
(4)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p>
<p>閣下本由1月16日發出終止僱傭通知，假如通知期為一個月，即2月15日已可終止僱傭關係，然貴公司亦不反對終止僱傭日期為2月29日，明顯通知期足夠有餘。故此，2月15日後如有縮短通知期後安排，以曆日還是工作天，請勞資協商。</p>
<p>2. 建議書面修訂。</p>
<p>3.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一般而言，有關離職通知期的處理跟醫生證明書無關。</p>
<p>4.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br />
如需處理退還多付工資，方式方法，請勞資協商。</p>
<p>5. 《僱傭條例》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p>
<p>前文當中「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當中「或其代表」指向性甚廣，有機會為職管級人員。原則上，只要僱主沒有「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導致僱員法定權益受損，就不屬違法。</p>
<p>另外，《僱傭條例》有關於「年假歇業」規定：<br />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br />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br />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br />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p>
<p>假如貴公司農曆新年的法定假日後「擇吉日開工」的而從來沒有行駛「年假歇業」，即有部分日子員工被「停薪留職」。</p>
<p>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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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851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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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Feb 2020 16:03:10 +0000</pubDate>
<dc:creator>勞聯權益委員會</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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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關於臨時改動離職日、退還薪金以及年期事宜</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您好，我於1月16日提交離職信，監於當時考量到臨近公司年度會議和農曆新年假期###，為了僱主能有充足時間聘請到新員工，辭職信和口頭通知時都說明了2月29日為最後離職日。</p>
<p>然而由於個人健康原因，2月23日晚上致電經理，告知他因私人情況需要即時離職。</p>
<p>目前尚未回公司正式辨理離職手續，昨天收到僱主通知我：「因之前提交之辭職信已proceed左計糧，需要補回正式信件註明最後工作天」</p>
<p>- 由於本人沒有留存辭職信的副本，印象中信中沒有寫遞信日期，僱主聲稱已存檔，我查看銀行戶口確認已收到本月薪金的自動轉帳<br />
- 而本人與僱主簽訂的僱員合約中只提到&quot; After probation period, a written termination notice of one month by either party will apply.&quot;</p>
<p>我的疑問如下：<br />
1) 以我所知，根據勞工法例，假若已為該僱主工作一年以上，而現時我提早在2月23日離職，是需要補回對應5個工作天、還是7天的通知金？<br />
但，我實際提交辭職信的日期是1月16日，是否仍需要接照法例賠償給僱主？</p>
<p>2) 承上題，抑或是我只需要重新遞交一份「修正版辭職信」，並列明1月21日星期五為最後離職日即可？</p>
<p>3) 假若以上情況我仍需支付通知金給僱主，而醫生能提供信件證明我目前狀況應短期內休養(非長期/永久)，根據法例應怎樣處理？</p>
<p>4) 由於僱主尚未與我說明&quot;當我補回正式信件註明最後工作天&quot;後，關於多支付給我的薪金 以及 需否支付通知金的事宜。請問，僱主已自動轉帳本月全糧給我的戶口，那麼相關金額需以什麼方式退還給公司？</p>
<p>###5) 本人與僱主簽訂的僱員合約中，只說明了試用期後，每年會有14天Annual Leave。但沒有提到農曆新年的法定假日後，僱員需根據公司&quot;擇吉日&quot;決定開工日而強制性扣取有薪年假。公司另有國際集團的這個情況下，是否能夠追討？</p>
<p>.<br />
？</p>
]]></content:encoded>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851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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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Feb 2020 14:42:40 +0000</pubDate>
<dc:creator>W</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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