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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 有關職場欺凌而患上精神問題</title>
<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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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_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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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有關職場欺凌而患上精神問題 (回覆)</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以上的問題不在《僱傭條例》範疇內，故無法給予建議。<br />
香港法例並沒有將竊錄本身列明為一項特定刑事罪行，但在某些情況下，竊錄者或會觸犯了以下罪行：<br />
1. 不誠實使用電腦罪<br />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訂明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即屬犯下「不誠實使用電腦罪」。<br />
(a) 意圖犯罪；<br />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br />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br />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br />
此條文於去年立會辯論《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引發相當的爭議，只因其過闊的適用範圍使其能輕易被執法部門濫用。畢竟現時人人皆手拿一部智能電話 （注：法律上智能電話被定義為電腦），你和我可能每分每秒都在「取用電腦」。而不誠實一詞於法律上並沒有一個真正的定義，庭上只憑陪審團以常人目光判斷被告是否「不誠實」，故此罪名帶有一定的含糊性。因此，若錄音者使用可被當作「電腦」的產品如手提電腦或智能電話錄音，而他又有上述意圖的其中一項的話，例如他意圖日後使用該錄音勒索別人，他就可能犯了「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相反，如果他以錄音記下別人對他許下的諾言 （請食飯）， 用作日後督促別人屨行承諾，他的意圖誠實，難以構成犯罪。<br />
.<br />
2.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br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雖包含頗多刑事罪行，但全部刑事罪行主要牽涉「個人資料」的使用或披露，例如第64條就是關於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條例第2條定義「個人資料」為符合以下說明的資料── (a)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b) 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c) 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換言之，該條例只保護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等能用以識別一個人的個人資料，不牽涉此等資料的錄音不受此例所限。<br />
.<br />
3.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br />
該條例只針對執法人員進行的監聽或通訊截取，並不限制公眾。當然，若果對話雙方之間簽有保密條款，另一方可以循民事控告公開錄音的一方以索取賠償或禁制令。(注意：民事責任並不是罪行, 因此在這裡不構成不誠實使用電腦罪)<br />
.<br />
在香港的民事案件中，由於沒有牽涉執法人員，既使證據從監聽或監視獲得，它普遍也是可呈堂的(admissible)；而在刑事案件中，執法人員非法監聽或監視獲得的證據不必然是不可呈堂的(not automatically inadmissible)，法庭可以於考慮若干因素包括該罪行的嚴重性、審判的整體公平性後，行使其酌情權(discretion)，以該監控違反《基本法》第30條(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的理由排除相關的證據呈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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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987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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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31 Dec 2020 11:20:38 +0000</pubDate>
<dc:creator>YC TAM</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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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有關職場欺凌而患上精神問題</title>
<content:encoded><![CDATA[<p>我被其中一個老闆在工作場所，對其他同事抹黑，扭曲，中傷及作出侮辱的言語。我被他的舉動困擾，開始失眠，並有自殺的想法。已經向其他老闆反映過，但他們表示他就是這樣叫我不要在意就好，也沒有積極處理有關投訴。現在我除了辭職就沒有可以做的事嗎？錄音可以幫到我嗎？但他都會在我不在辦公室的時候出來抹黑及在其他同事面前侮辱我，我要安裝錄音器是否會犯法？我只想拿回公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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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www.hkflu.org.hk/rights_enq/index.php?id=976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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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1 Dec 2020 04:41:58 +0000</pubDate>
<dc:creator>Appl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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