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上的條文
你好,本人係某保安公司,現在已經離職。想找相關工作,但舊公司合約其中一項列明:
僱員所受僱之職位,有可能讓你接觸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重要機密資訊并從中得益,亦可能影響和聯絡在業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公司客戶,僱員,工人,顧問和董事。同意在考慮到保護公司利益的同時,以下適用於僱員的條款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僱員向本公司立契承諾,在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後3個月內 ,不得受僱於任何公司,去從事僱員與本公司僱傭關係終止前12個月內積極參與的業務,工作,或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係式可能形成競爭關係的業務或工作,包括現駐守之大廈,公司保留追討其所引致公司損失及其補償之所有權利。
而本人可否找相關工作而另一間公司?,請問這條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意思不能找相關工作?因這條列明有接觸到工作地點的客戶,但其他招聘公司並不是在我工作地點中曾經接觸。 是否不算違反這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