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被要求到工作地點開會是否違法?
本人及同店所有全職員工由2023年10月開始被店長單方面通知要求每月在指定的日子及指定的時段返回店舖開會,即使當日是休息日的員工仍然需要返回店舖出席,有關時段只作OT(超時工作)計算。開會前被編為需要超時工作一天工作12小時(10:00AM-10:00PM)的員工,開會當日是休息日仍被要求在早上8點出席。
想查詢上述個案中是否已經違反了下面三項與法例有關的條文︰
1.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2.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3.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