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停工問題
1/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有講:
【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2/ 係,兼職工可以用哥個停工定義去解。視作「推定解僱」。一個月入面,有成半個月手停口停,你結合常理,佢就算唔講書面/口頭炒員工,咁又唔派JOB,你都唔會無了期等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