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擔任陪審員令試用期被延長
係試用期間去左做陪審員兩星期,返到公司即刻比人通知話要延長我試用期六個禮拜,理由係我做野好獨立、少同同事溝通(但實情我冇咁,我仲有主動同各部門同事溝通)。想問下雇主可以用咁既理由延長我試用期,並要脅我會解僱我嗎?
1/ 散水餅只係心意,唔派又無乜所謂。
2/ 其實勞工法例無為試用期期限作出封頂,即係一日又得,三個月又得,三千年都得,豐儉由人,但係腦細/HR以為自己好醒,其實就係無得頂。勞工法例下僱員權益係同連續姓合約受僱期長度有關,只要「夠稱」就可以累積並享有某D法定權益。無限延長試用期係無乜意思,極其量係身份認同問題,係唔係正式員工。當然,有D公司/合約將一D獎金/福利同試用期掛勾咁就另當別論。
3/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咩「做野好獨立、少同同事溝通」都只係說辭,聽聽就好。當然,我地又無做過同事,呢D都只係你一面之詞,平時點同人相處,你自己就最心水清。
4/ 至於「要脅我會解僱」,呢D將來事情無人會答到你。喜歡一個人可以無理由,唔妥一個可以有千萬個理由。打工都係人夾人緣,最緊要賠足法定權益,勞資雙方就盡咗勞工法例之下責任。
5/ 好好裝備自己,得閑多D上網搵工,永遠唔打開底牌,有幾手準備。
6/ 做陪審員...按香港法例第3A章 《陪審員津貼令》有以下條文
2.陪審員的津貼
(1)根據本條例第31(1)條須付給出任陪審員的人的津貼是每天$995,按該人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論)計算。 (2012年第170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18號第151條)
(2)為施行本條例第31(3)條而訂明的津貼額是每天$995,該津貼額適用於有關人士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或一天的部分。 (2012年第170號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