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最後受僱日
如員工於2月29日遞信辭職,俾足一個月通知的話,最後受僱日應該是哪一天?3月28日,還是3月31日?
是否於每月最後一天辭職,俾足一個月通知的話,最後受僱日均是下個月的最後一天?
謝謝!
如員工於2月29日遞信辭職,俾足一個月通知的話,最後受僱日應該是哪一天?3月28日,還是3月31日?
是否於每月最後一天辭職,俾足一個月通知的話,最後受僱日均是下個月的最後一天?
謝謝!
首先,2月29號遞信,通知期首日係下一日,即3月1日。
而勞工法的"完整月份"的計法,係由首日計算到下月同一日的前一日,
即通知期由3月1日開始,將計到4月1日的前一日為止,作一個完整月份。
即通知期為 3月1日 至 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