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私自增加每天工作時間而不作出補償
合約內容約明,每天10小時工作(但同樣列明保留更改工作時間權利)
但之後因為老闆認為店舖應該延長工作時間,所以拿出新合約要求員工簽署,以增加員工工作時數成每天11小時
請問這合法嗎?屬於因為合理工作環境需要而作出合約更改嗎?
如我不願意簽署,那會不會屬於公司無理解僱,需要補償嗎?
合約內容約明,每天10小時工作(但同樣列明保留更改工作時間權利)
但之後因為老闆認為店舖應該延長工作時間,所以拿出新合約要求員工簽署,以增加員工工作時數成每天11小時
請問這合法嗎?屬於因為合理工作環境需要而作出合約更改嗎?
如我不願意簽署,那會不會屬於公司無理解僱,需要補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