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私自增加每天工作時間而不作出補償
合約內容約明,每天10小時工作(但同樣列明保留更改工作時間權利)
但之後因為老闆認為店舖應該延長工作時間,所以拿出新合約要求員工簽署,以增加員工工作時數成每天11小時
請問這合法嗎?屬於因為合理工作環境需要而作出合約更改嗎?
如我不願意簽署,那會不會屬於公司無理解僱,需要補償嗎?
合約內容約明,每天10小時工作(但同樣列明保留更改工作時間權利)
但之後因為老闆認為店舖應該延長工作時間,所以拿出新合約要求員工簽署,以增加員工工作時數成每天11小時
請問這合法嗎?屬於因為合理工作環境需要而作出合約更改嗎?
如我不願意簽署,那會不會屬於公司無理解僱,需要補償嗎?
雇主可以與員工商議更改合約,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你可以拒簽,雇主將繼續履行舊合約,或可按常規程序,給合約列明的通知期後解雇你。
(雇主不能以拒簽新約為由,即時解雇員工而不賠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