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延長試用期,現想離職,需要賠頭3個月的公眾假期嗎?
你好,本人由11月入職,原本試用期在2月中完,到現在已足5個月,惟3月和4月均遭通知需要再延長一個月。截止現在一共被連續extend 2次。因合約有提及「如在試用期中離職,公司在試用期間所發放的公眾假期薪金(包括每個星期日)需要扣除。」請問僱主是否合理要求?因為新年期間亦有數天非紅日日子公司不安排上班,被扣除了4日預資AL,所以正常3個月內的公眾假期日數高達30多天,比我一個月的薪金還要多。
1. 請問僱主是否合理、合法收回頭3個月的公眾假期的薪金?
2. 如上,如果我必須要被扣回,金額已高過正常一個月薪金,我要額外支付公司錢嗎?
感謝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