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公司多發了一個月的薪金
簽左內約,月頭上了4天班,被通知不適合當此工作而被解僱,月尾出糧時出了$2100,心想差不多所以就沒有理會,之後便失業到現在。
隔了一個月,公司又無啦啦出左成個月嘅糧俾我,我主動通知之前上司有此事,之後當天晚上公司會計部要求我歸還該筆款項,而且亦要歸還之前多發左嘅$900,原來之前應該係出$1200嘅,唔係$2100。
而家問題係,我會還筆錢,但佢要求我一星期內還,我想知道香港有無一條法例講明員工離職後,如果公司多發薪金,員工一定要喺指定日期歸還所有薪金? 我係咪可以分期付款?我係咪分幾多期都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