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解僱 代通知金
兼職受聘時間已滿一個月,但未過試用期。於6月15日因工作上出現少許錯誤,公司沒有發出警告信,我之前也沒有收過警告信,當日被公司即時解雇,請問這情況是否無理解僱?
另外,7天通知金的「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工資」是否這樣計算,例如我的首月工資是$5200,8天工作日,每星期工作4天
$5200/8日= $650 X 4天= $2600?
兼職受聘時間已滿一個月,但未過試用期。於6月15日因工作上出現少許錯誤,公司沒有發出警告信,我之前也沒有收過警告信,當日被公司即時解雇,請問這情況是否無理解僱?
另外,7天通知金的「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工資」是否這樣計算,例如我的首月工資是$5200,8天工作日,每星期工作4天
$5200/8日= $650 X 4天= $2600?
兼職受聘時間已滿一個月,但未過試用期。於6月15日因工作上出現少許錯誤,公司沒有發出警告信,我之前也沒有收過警告信,當日被公司即時解雇,請問這情況是否無理解僱?
另外,7天通知金的「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工資」是否這樣計算,例如我的首月工資是$5200,8天工作日,每星期工作4天
$5200/8日= $650 X 4天= $2600?
1/ 愛情都唔可能一生一世,打工亦無話打足一世,跟細腦都無話跟一世。走吧。
2/ 工人關注嘅係法定權益有無補足,如果無,點解同埋係唔係法律上有D條件令我拎唔到
3/ 僱主解僱員工/員工劈炮唔撈,係雙向。好多時好多人問個「無理解僱」係無意思,只係情感宣洩,心理需要。只要係補足法定權益又或者係某D法例許多情況下唔俾法定權益去終止勞資關係,都係可以的,唔需要有理由。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入面提到「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僱員因遵守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該缺勤並不構成容許僱主因此作出解僱或更改他們的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見第五章「疾病津貼」)
4/ 「代通知金」計法跟「713」法例,除咗「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工資」,亦有「實際較短受僱期」嘅每日平均工資,咁計算過程就要考慮休息日有薪無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