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同里的禁止競爭及限制條款
準備提交離職信時被告知當初簽署的雇傭合同包含以下限制性條款:
禁止競爭及限制條款
7.01 雇員同意在受雇期間及終止雇傭關係後的 12 個月內:
(b) 在香港及中國境內,雇員不能直接或間接受聘或協助從事
與有關公司經營同類產品或有關業務的任何人士、商行、
公司或組織,也不能提供與經營產品相關的技術性、商業
性或專業性意見的協助予該類人士、商行、公司或組織。
(c) 不能以私人名義或串連或代表正在或將會與有關公司競爭
的任何人士、商行、公司或組織,直接或間接唆使或誘走
在受雇期間有私人接觸或業務聯繫的有關公司的客戶供
應商, 或可能的客戶或供應商。請問這個條款在法律是合理且有效嗎?因為這樣意味我無法在同行業找工作,影響我日後的生計。謝謝!
合理且有效。若果違反,公司有權向你進行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