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定為緊密接觸者需隔離14日
你好,請問店鋪有兩名員工確診,其他員工被列為緊密接觸者,衛生署下令強制入住酒店隔離14日。隔離中的14日,公司未有任何通知,直至員工查詢時已過了出糧日(日子為9號)平常日子為每月首天工作日領取薪金支票,公司指根據合約說明只使用支票支付薪金,但簽合約時已經將銀行戶口號碼給予公司。請問在隔離檢疫期間未能接受到公司的支票亦於最遲支薪曰後兩天揚言在月中的15日需要員工親自前往公司領取,但已比平常的支薪日延遲,而且公司曾使用其他途徑直接將薪金傳入員工戶口,例如使用支票機。
我在網上找尋到法律條例: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僱主都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出糧。 假如你任職的公司是在每月的最後一天出糧,即僱主最遲不能拖過下一個月的7號出糧給員工,否則就會被視為拖糧。 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公司的說法及做法合理嗎?公司是否屬於拖欠員工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