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遣散費問題
鋪頭因經濟不景氣準備結業,僱主如以鋪頭裝修名義將員工調至其他鋪頭,所有員工被調離後,鋪頭關門結束營業,僱主此行為是否違法,員工是否可能追回遣散費?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
受僱期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須符合的條件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
原因:
-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僱員遭停工 •
因此,員工在此情況下不能追討遣散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