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外判合約約滿酬金
本身政府外判合約有6%約滿酬金,之前完約佢比左份野我地簽,係將約滿酬金對沖遣散費,之後剩返既餘額可以對沖強積金。合約最後有列明僱主只可從僱員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扣除需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餘額,但無話可以對沖強積金,依家我強積金僱員戶口無左一半錢,銀行紀錄顯示被提取,我估計係公司提取,請問這樣可以嗎
本身政府外判合約有6%約滿酬金,之前完約佢比左份野我地簽,係將約滿酬金對沖遣散費,之後剩返既餘額可以對沖強積金。合約最後有列明僱主只可從僱員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扣除需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餘額,但無話可以對沖強積金,依家我強積金僱員戶口無左一半錢,銀行紀錄顯示被提取,我估計係公司提取,請問這樣可以嗎
政府外判商的標準雇傭合約(SEC)内的6%酬金,是優於法例的,可以按合約所定明,視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一部分;而强積金對冲遣散費機制,則是勞工法列明的,雇主有權提取"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積金"抵銷遣散費。
但問題是當初僱主給我們簽的強積金對沖文件只列明1700多元是用強積金對沖支付,文件是列明遣散費(A)是一筆錢,約滿酬金(B)是一筆錢,(B)是已經支付了的約滿酬金,將(A)減去(對沖)(B)後剩下1700多元是用強積金對沖。而且其他同事沒被公司告知及簽署任何文件下被提取了強積金
但問題是當初僱主給我們簽的強積金對沖文件只列明1700多元是用強積金對沖支付,文件是列明遣散費(A)是一筆錢,約滿酬金(B)是一筆錢,(B)是已經支付了的約滿酬金,將(A)減去(對沖)(B)後剩下1700多元是用強積金對沖。而且其他同事沒被公司告知及簽署任何文件下被提取了強積金
約滿酬金 同 雇主部分的MPF 供款都可用於抵消遣散費。
如公司能夠證明已預先支付遣散費給員工,提交相關文件後,公司是可以從雇員的MPF 戶口提取已支付的遣散費。 完全合法。 唯公司沒有和員工解釋清楚,有待改善。
約滿酬金可以對沖遣散費我明白,合約都有寫,佢最後亦有行字寫住約滿酬金對沖完遣散費既餘額,可以對沖強積金出比你。但約滿酬金可以對沖強積金?依家公司好似係用約滿酬金對沖完遣散費,再提取強積金支付約滿酬金,可以咁做?佢當初解釋係遣散費有3萬,約滿酬金係28000幾,約滿酬金出糧時已支付到銀行戶口中。之後遣散費有3萬蚊對沖完約滿酬金後餘額係1700幾,餘額果1700幾蚊係用強積金對沖出比你,但依家實際情況係強積金戶口直接比人提取左僱主所有供款,即係約滿酬金對沖完遣散費,再對沖強積金出比你?可以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