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扣鐘方式抵消僱員的法定假日?
你好,作為僱主,我與員工簽合約為每星期工作44小時,我合約已寫明有機會不定時工作,以往我安排員工每日上班8.8小時,今年因某些原因開始改為要求每天上班7小時,每天負1.8小時給公司,⼀方面佢地可以享受早點下班,另一個方面方便我安排員工週六加班或以還鐘方式在法定假日繼續上班,但最近新入職員工表明我這個做法違反了僱傭條約,因為公司沒有在60日內補放法定假日,我想知道他的説法是否正確?我每星期已有1-2天給他們休息,每天早收1.8小時收工,每星期欠公司9小時工作時數不可用於法定假期嗎? *法定假期當日我是另外為他們鐘數記錄上另加8.8小時還給他們當作即時補回法定假日(當然他們之前每星期只上了35小時(7小時x5天)的班,每星期還欠9小時給公司,累計下去已經抵消了他們的法定例期,已經請不到假)。我想知道我這樣做有沒有違法,表面上他們的年四季每星期都要上5天班,但實際上公司應符合了補假要求,求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