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double
有簽合約,公司包底14000,7天假期,勤工2000元,遲到1分鐘扣1元,遲到多於100分鐘,最終遲到分鐘便扣double,例如當月最終遲到分鐘為500分鐘,便會扣$1000(合約上有列明)
公司原本規定: 一個月內遲過800分鐘便會出warning,收到兩封warning便會即時解僱。(合約上有列明) 而當初開會時,有口頭上說明每封warning發出後,當之後連續兩個月都冇過遲到800分鐘後便會自動取消。(冇在合約上列明,只是口頭上說明)
但後來當有人連續兩個月都冇遲到多於800分鐘後,希望公司可以取消之前那封warning時,卻吿知是連續兩個月不遲到多於300分鐘,但合約上並沒有列明。而經過此事後,公司新規例:
如收到2封Warning,人工會永久減$500
當收到4封Warning,再減$500,如此類推
而改為每個月7日例假,但這也是在公司群組公佈,並沒有在合約上列明,也沒有詳細說明warning可否取消,以及收到多少封warning後便會解僱。
請問這樣遲到扣除雙倍薪金後,再額外收warning,以及有些規例並沒有在合約上列明,只是口頭上說明就隨便生效,有沒有觸犯勞工條例?
首先,你公司會定呢d policy, 應該係員工遲到問題好嚴重。
永久減人工, 等於更改合約内容, 公司需要白紙黑子寫明,并且需要同事簽名表示同意。
因爲遲到而直接解雇,公司需要付待通知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