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無薪假期間是否仍能累積有薪病假及年假?
如何累積有薪病假日?
勞工處網站是這麼寫: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
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我有位同事(A君)已用完120天病假, 目前已經放緊超過3個月無薪假, 因跟公司簽了停薪留職的協議,
A君仍可享有勞工福利,例如是有薪年假及病假等福利。
問題1: A君已沒有提供"服務", 在無薪假期間是否不能每月累積4天病假? (還是重點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
而年假累積方面, 勞工處網站是這麼寫: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
*注意 沒有了"每服務..."字眼
問題2: 所以即使A君沒提供"服務"7個月以上, 是否仍享有 最少7天甚至14天有薪年假?
(本身A君在公司服務了超過十年, 可享14天有薪年假。)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