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公司合約如下:
每月工作21天(例假包括勞工假期)
每天工作時間:上午8:30-1:00至下午3:30-8:30
每年按照勞工法例7天假期
花紅&獎金(按照公司業務情況發放)
僱員離職 一個月代通知(按照勞工法例)
僱員守則
僱員如盗竊及 更改公司資料
僱員當值期間擅自離開等
(按照勞工法例即時解僱,不會補償)
黑雨期間留在安全地方
黑雨除下及8號除下僱員需要返回當值
何謂無故曠工?怎樣才會構成無故曠工?
公司因應這個原因即時解僱而沒有通知及
代通知金可以嗎?在公司工作了5年零199天
可以取回長期服務金嗎?
另外想詢問已經嘗試和解,但在和解過程
中,公司代表說,有人話我最近有情緒,
而我當時表明你們歧視我嗎?我可以去平
機會投訴你們。所以我得知原來公司並不
是因為無故曠工而解僱,而係因為我有
情緒病。最終和解並不可以達成共識,需
要去勞資審裁處處理,現想詢問一下補充
口供應該如何填寫?怎樣填寫才會對我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