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病假 及 例假安排
向僱主申報 及 通知 病假日期:2月15日
僱員所 Request 病假日期:3月19-21日
專科醫生所發出之入院紙 日期:2月4日
專科醫生所發出之入院 日期:3月19-21日
僱員合約 所列明所後每月例假 :8天
僱員合約提及之 病假處理:
4.6 病假
當員工生病而未能上班工作,公司會按照下列規例發放病假。病假及疾病津貼均按照有關法例發放而不時更改。
前線員工
若前線員工未能上班工作,應在當日工作開始前兩個小時,用電話或電郵通知其直屬上司/部門主管或店鋪經理安排人手替代。如果未能聯絡其直屬上司,員工亦應通知人力資源部。已完成試用期的前線員工其連續4 天以下病假,可由品牌負責人決定享受全薪病假。對於4天或以上的病假,將根據現行僱傭條例的規定给予有薪病假。
就以上情況下,僱主於2月27日向僱員發出 之3月份工作時間表,而所存在之例假只顯示為 7天 及 僱員提交之病假 顯示為3天,而然 僱主未有提前 通知 僱員應得之 第8天 例假在那。
- 僱員發現事情後 即時詢問 有關僱主,僱主 向 僱員 指
有關 第8天 例假,因 僱員 已提交及已知病假,所以會安當月 返工作日數 比例 除分,結果只有7天。
僱員 亦參考吓公司合約 及 勞工處 資訊,未有發現有僱主所提出之 例假 會因應 病假安比例 計算下,再度詢問僱主 有關此問題。
其後 僱主 改口稱 僱員之 第8天 安排於 已提交及已知病假當中進行(3月19日)。
就以上情況 想查詢有關 例假 發放安排 是否可行 /違反勞工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