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及出糧日期
本人的兼職僱主因經常將每個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工資留待連同下個月的工資一起支付
因有疑問向僱主查詢,答覆是沒有拖欠薪金。原因是視乎公司發放薪金的時間,再往前數7天,如9月2日出糧便是8月28號截數。
上班及聘請前沒有交代任何發薪事宜,請問是否根據勞工法例,以一個月為單位,而不是每次都不固定在月底其中一天截數?
另外已經在該公司工作超過3個月,公司從沒有交代過有為員工開立mpf戶口及供款,請問我是否能保持追究的權利?
另一位同事則為公司工作超過一年都沒提過有mpf供款,能否追究?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