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假
按法例,如僱主需要更改合約條款,首先需要經過僱員同意,或者僱傭合約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又或者僱主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一般而言,僱主更改合約條款如不符合上文第二段法例的規定,並單方面強制執行,僱員可視僱主作出解僱行為,除解僱補償外,還可向僱主提出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等補償申索*。
*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