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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扣除過去年度的佣金

by 焦光龍 @, Thursday, March 18, 2021, 09:10 (1819 天前) @ chan

僱主於1月通知若果銷售員離職時,該客戶只付了訂金而尚未付全款,需扣起該離職銷售員最多$400,直到客戶已付清尾款才會把該扣款重新支付給已離職銷售員的戶口。但按照公司與客戶的合約,公司容許客戶先支付訂金並可於特定日期或之前支付。

因此當有銷售員離職,而客戶的支付期限未到,僱主則會扣起員工佣金最多$400。

換句話說待客戶支付全款時僱員才發放扣起的款項,當時離職同事已經離職一段時間了。請問僱主這樣扣款是否合法?

1. 僱主向僱員清付法定權益,例如工資,跟僱主與客戶之間的協議無關。論法論情理,僱主不得以「該客戶只付了訂金而尚未付全款」為由少付工資或拖付工資。
2. 《僱傭條例》明言,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拖糧欠薪,僱員有權入稟勞審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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