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平等的合約
本人是勞方
合約中提及如勞方在合約開始日前解約,則需向資方賠償一個月薪金,但相反如資方在合約開始日前違約,則沒有寫明需向勞方賠償一個月薪金,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條約。請問合約中資方可否只針對勞方的賠償?如不能,即使簽了約那合約是否無效?
合約一經簽署即時生效,聘用期為1/9/2025-31/8/2026。合約的意思是指如我在1/9前提出解約,則需賠一個月糧,但資方並沒有就其如在1/9前解約,對勞方有怎樣的賠償。這份不平等合約能否生效?
本人是勞方
合約中提及如勞方在合約開始日前解約,則需向資方賠償一個月薪金,但相反如資方在合約開始日前違約,則沒有寫明需向勞方賠償一個月薪金,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條約。請問合約中資方可否只針對勞方的賠償?如不能,即使簽了約那合約是否無效?
合約一經簽署即時生效,聘用期為1/9/2025-31/8/2026。合約的意思是指如我在1/9前提出解約,則需賠一個月糧,但資方並沒有就其如在1/9前解約,對勞方有怎樣的賠償。這份不平等合約能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