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休假日及勞工假加班問題
本人平日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日及法定假期均無需上班。
早前公司以「工作需要」為由,多次安排於星期六、日及法定假期回公司加班,當時容許同事選擇補假或補錢。補假及補錢的計算方式每滿一小時才作計算;選擇補錢則每小時補償指定金額。
由於補錢的金額低於底薪所換算之時薪,因此本人選擇補假。
現已辭職,在通知期間嘗試申請補假,被要求先完成指定工作而拒絕了,亦未作其他補休安排。
公司人力資源部表示如未能在離職前完成補假將以低於底薪換算的時薪補錢,本人對此安排不同意。
唯公司policy有一條指加班之補休由上司安排,如未能安排補休上司可以補錢作補償。
就此想請問:
1. 僱員選擇補假後,僱主可否拒絕及不安排補假 /以“條件式”要求員工才批准補假?
2. 若僱主未能安排員工在離職前使用補假,可否強行以低於底薪所計算的時薪作現金補償?
3. 僱員在選擇補假而非補錢的前提下,是否有權拒絕接受僱主以較低時薪作補償的安排?
4. 如僱員堅持拒絕以較低時薪作補償的安排,而僱主亦堅持不安排員工在離職前使用補假,這情況下《僱傭條例》能否保障僱員?
5. 休假日及法定假期的加班,可否強行以每滿一小時才作計算?即加班一小時二十分只計算加班一小時。
謝謝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