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休假日及勞工假加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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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返少少,"星期六、日及法定假期回公司加班"的時間可能比平時上班長也可能比較短,要求加班時只有說明上班時間沒有下班時間,當日下班視乎工作完成度決定,所以公司定義為“加班”。2,3.本來就是因為不同意加班的補償時薪低於底薪的時薪,所以才決定選擇加班後的補償方式為補假。可因遞信後不允許補假,到離職時hr說將以“加班”時薪補償。不同意此安排可如何處理?
4,5.應該是屬於加班
情況尷尬,公司此做法有問題
聽起來並不是加班,而是假日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
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
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
息日的日期。
建議直接向勞工署求助,因為你已離職,有點複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