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受傷後的工作安排 以及 連續工作13天不給予休息日的情況
本人在此公司已任職1年半,前兩天因意外弄傷膝蓋但並非工傷,醫生診斷後為我開出輕工紙證明本人不能站立超過30分鐘,有效期為一個月。
當本人向公司遞交輕工紙後,公司依然要求本人外勤工作,而外勤的站立及走動時間明顯遠超過30分鐘,本人是否有權拒絕?此要求有否違反勞工法?
本人是辦公室行政助理,職務上大部份時間是在辦公室使用電腦進行文職工作,但間中亦需要外勤工作,外勤內容一般為送遞文件包裹以及活動拍攝。如公司在輕工紙有效期間解僱本人,是否需要提供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公司能以本人無法外勤為理由即時解僱本人而不提供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麼?
另外,公司本身是星期一至六的6天工作制,但有時公司會在星期日舉辦活動並要求員工於當天工作,也就是說會出現連續13天工作的情況,而且不會作任何補償,沒有補假也沒有金錢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工法?如員工拒絕於星期日工作是否構成合理即時解僱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