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低服務期限賠償金”合同條款
BG:Perm employee,僱傭合同中約定“最低x年服務期限”,同時規定“若僱員在最低服務期限內終止僱傭關係,需支付未滿最低服務期賠償金”,賠償金額按每月月薪計算。在工作期間,公司沒有提供付費的培訓或教學活動,該條款也並未對公司在“最低服務期”內終止僱傭關係的情形做出規定。
Q:請問該條款是否可以被視為懲罰性或限制性條款?是否單方面限制僱員權利?與香港現行勞工法律守則是否衝突?
請解答,小弟感激不盡~
PS:所謂“最低服務年限賠償金”不是離職代通知金,為另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