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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受傷後的工作安排 以及 連續工作13天不給予休息日的情況

by Va, Tuesday, August 26, 2025, 09:20 (191 天前) @ Will Ng

本人在此公司已任職1年半,前兩天因意外弄傷膝蓋但並非工傷,醫生診斷後為我開出輕工紙證明本人不能站立超過30分鐘,有效期為一個月。

當本人向公司遞交輕工紙後,公司依然要求本人外勤工作,而外勤的站立及走動時間明顯遠超過30分鐘,本人是否有權拒絕?此要求有否違反勞工法?

本人是辦公室行政助理,職務上大部份時間是在辦公室使用電腦進行文職工作,但間中亦需要外勤工作,外勤內容一般為送遞文件包裹以及活動拍攝。如公司在輕工紙有效期間解僱本人,是否需要提供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公司能以本人無法外勤為理由即時解僱本人而不提供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麼?

另外,公司本身是星期一至六的6天工作制,但有時公司會在星期日舉辦活動並要求員工於當天工作,也就是說會出現連續13天工作的情況,而且不會作任何補償,沒有補假也沒有金錢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工法?如員工拒絕於星期日工作是否構成合理即時解僱理由?

1. 輕工紙無法律效力,僱主不需要遵守內裡指示,並無任何法律責任。

2. 公司解僱你需要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我假設你在公司工作已完成試用期,如果合約有寫便跟合約的通知期,如果合約沒有寫則一個月通知。

3.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
員工拒絕於星期日工作不會構成合理即時解僱理由,因為公司此舉本身已犯法,反而是員工可以向勞工處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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