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關於離職通知期及待通知金事宜
本人與公司簽訂的僱傭合約規定,離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於2025年8月7日向公司提交正式辭職文件,明確註明本人將於2025年9月12日正式辭退本人之職務 ,並已獲得部門主管簽署確認,亦已將正本寄出致人力資源部及以電子電郵形式寄送副本。由2025年8月7日至8月31日中間本人並未獲任何反對通知。 然而,公司人力資源部於2025年9月1日單方面提出將離職日提前至2025年9月6日,且未與本人協商或獲得同意。
1. 公司單方面縮短離職通知期是否違反《僱傭條例》?
2. 若公司要求提前離職,是否需向本人支付代通知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