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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解雇問題

by rita @, Monday, March 22, 2021, 10:51 (1815 天前) @ MW

您好,閣下應首先了解清楚與僱主簽訂的僱傭合約裡面是否有明確規定通知期,根據以下情況判斷是否需要給予代通知金。
如閣下是在試用期內,則分兩種情況:
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則無需通知期亦無需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按合約但不少於7天,如無規定則不少於7天通知。
如閣下無試用期或已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分兩種情況: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按合約但不少於7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有關支付工資:
閣下應該追討11天的工資。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有關僱主是否需要給予代通知金: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
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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