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辭職員工突然提早離職
假如情況係:
9月10號申請辭職(一個月通知期)應該做到10月9號,
後來雙方口頭協議做到10月25號,
期間員工10月21號朝早上班當中有事離開,並決定即時離職!基於口頭協議同樣有法律效力!
原本的10月9號離職日期已經作廢,10月25號先之係離職日期
但員工實際離職日期係10月21號,屬於違反合約(口頭協議)
可以追討(22 23 24 25)4日代通知金(按日計算的)無半日
但唔可以喺員工工資扣除,只能追討!應該計算返僱員截止10月21號最後一日的所有工資,
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未放的年假薪酬(如有)
或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任何福利!年終酬金:指屬合約性質的任何每年酬金( 不論稱為“第十三個月酬金”、“第十四個月酬金”、“雙薪”、“年終花紅”或其他名稱)或每年花紅,但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每年酬金或每年花紅或其部分
更正返:年終酬金需要在酬金期滿/合約期滿後員工仍然繼續受僱,
離職之後除非合约明确允许: 是按合约比例计算!
如果無寫明就唔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