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未交還門卡為原因,解釋未完成離職手續,不算拖糧
在6月前向公司承諾在8月離職,但因私人理由在6月尾向公司要求提早至7月中離職。公司以往下月中岀工資,但一直到8月尾也沒有消息,多次向公司追討但完全沒有回覆。
到10月公司才要求交還門卡,並指因未交還門卡即未完成離職手續,因為不算拖糧。
想問現在情況公司算不算拖糧,另外想問向勞工局舉報後,公司會有什麼處罰?
在6月前向公司承諾在8月離職,但因私人理由在6月尾向公司要求提早至7月中離職。公司以往下月中岀工資,但一直到8月尾也沒有消息,多次向公司追討但完全沒有回覆。
到10月公司才要求交還門卡,並指因未交還門卡即未完成離職手續,因為不算拖糧。
想問現在情況公司算不算拖糧,另外想問向勞工局舉報後,公司會有什麼處罰?
算。總之只要已經同間公司斷開關係7天内,僱主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托糧,就係違反條列。你除左可以申索番你應得嘅工資外,仲可以申索埋第8天起計嘅每日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