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更改辭職通知期
入職時合約列明通知期為一個月,上年年初公司發放bonus時在同一封通知信表示通知期改為兩個月,但一直沒有就修訂通知期跟員工簽署任何文件。請問公司單方面更改辭職通知期是否違反法例?
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理由,有五個理由屬於「合理理由」,包括有關:
僱員的行為;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規定;或
其他重要原因。
就此更改來說,公司要講成合理也不難
如果你想有進一步行動就打比勞工處吧
入職時合約列明通知期為一個月,上年年初公司發放bonus時在同一封通知信表示通知期改為兩個月,但一直沒有就修訂通知期跟員工簽署任何文件。請問公司單方面更改辭職通知期是否違反法例?
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理由,有五個理由屬於「合理理由」,包括有關:
僱員的行為;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規定;或
其他重要原因。
就此更改來說,公司要講成合理也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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