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有薪病假分第一類與第二類
我已經做滿合約制全職兩年多了,僱主給我是全薪病假津貼(不是每天4/5工資)。我計算兩年合共有72天有薪病假,而病假最多是在一段時期內最多放取120天(第一類36天一般門診西醫中醫牙醫,第二類是84天醫院門診或留醫等等)。
1,我第一年無放病假,第二年已經放了24天的第一類有薪病假。請問我是否在第一類只有餘下12天病假配額,而餘下36天的病假配額就只能用第二類去放取。
2,請問法例上我可否先用第二類放取,而不需等第一類病假配額完成後,才能去用第二類呢?
感謝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