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第一個月內離職
合約寫了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內離職需七日通知
但我第一個月內離職是否可以即時離職不用通知
合約寫了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內離職需七日通知
但我第一個月內離職是否可以即時離職不用通知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6條(3A)款
凡在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內明示議定該僱傭屬試用性質,合約並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合約可按以下方式終止 ——
(a)即使合約已訂明通知期,任何一方仍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b)任何一方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之後,隨時按議定的通知期給予對方通知而終止該合約,但通知期不得少於7天。 (由1984年第48號第4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