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員工如何獲得有薪病假
本人自25/1至14/2 首連續四星期工作了68:56;
15/2至14/3持續第二個連續的四星期工作了78:21 ;
15/3至11/4持續第三個連續的四星期工作了104:44 ;
12/4至9/5持續的第四個連續的四星期因為生病(有連續四天的醫生病假紙)才工作64:59 ;
即我生病前的數個星期都完全符合“468”如此一算,我工作時數事實上完全符合勞工法例的468要求,
我找了港岛区的勞資關係科,方主任說我病假的前三個星期沒有滿足468,所以不合資格。
我想問一下,兼職員工如何才能重新獲得有薪病假?謝謝!
是否要滿足兩個條件:病假的前三個星期必需滿足468,且緊接前面已經連續兩個月滿足468。
病假前兩個月開始要滿足468,因為連續性合約的頭12個月內每一個月會累積兩天有薪病假,你工作兩個月才會有4天有薪病假
另外連續性合約並不是像你列出那樣分4組計算,是每星期和對上3星期累積計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