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月4日提出離職 老闆拖欠8月薪金 我在9月18日即時離職
我薪金在21500
老闆以前也有試過 7月10日出6000薪金 7月13日出5000 同日晚上再出10000
在9月4日我提出離職後 老闆一直拖欠薪金 直至9月12日
追討薪金才出5000
並且表明 薪金會在9月14日全數出
但在9月14日當天 才出6500
直至9月18日當天 我跟另一位同事 表明再不全數支付薪金 將會即時離職
老闆還用訊息詢問 能否在拖一天?
我跟另一位同事態度強硬地表示18:00前 如果再不全數支付薪金將會即時離職
才全數取回該有薪金
而且僱主一直沒有幫我們供mpf
在9月18日當晚工作結束後我向老闆提出即時離職
第二天 老闆才把mpf全數補回 並要求在9月的薪金扣除之前10個月的僱員部份5%
和15日代通知金
我能夠引用僱傭條例 10.僱員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b)僱員受僱主苛待
即時離職不支付代通知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