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任陪審員, 輪班更期點安排??
多謝 閣下查詢。
當陪審員是公民責任 不可視為缺勤。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當中「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指明,僱主不得因僱員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曾經出任或正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歧視其僱員,違者即屬犯罪,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故此員工因擔任陪審員而要向公司請假,僱主不能拒絕,亦不可以此為理由解僱員工,或扣減員工的薪金福利。
而根據《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如閣下星期一至六也有出任陪審員(=沒有休息),那麼星期日(第7天)應為休息日。而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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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